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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335号

张家港菲利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水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菲利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335号原告张家港菲利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圆。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菲利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水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菲利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菲利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子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