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56号原告严松华。委托代理人朱秋红,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善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松华诉被告李善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松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松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严松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美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