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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2号

丁云才与骆玉春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云才,骆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丁云才,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骆玉春,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云才诉被执行人骆玉春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鸠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