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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706号

唐智山与牛生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智山,牛生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706号申请人唐智山。被执行人牛生祥。申请人唐智山与被执行人牛生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牛生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唐智山租赁费7800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人租赁费7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先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