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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84号

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与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84号原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忠,该公司董事长。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华北商厦。委托代理人孔祥文、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鹭阳。企业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道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通泰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608元,由原告沧州市华北商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