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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96号

谢朝明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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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96号罪犯谢朝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朝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7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谢朝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朝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朝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