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99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吉祥装卸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004-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光辉,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志福,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吉祥装卸运输公司诉被告汤志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吉祥装卸运输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吉祥装卸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吉祥装卸运输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勤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