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52号
原告:马玉祥,男,回族,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
被告:冶玉萍,女,回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委托代理人:付建英,系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祥与被告冶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祥撤回对被告冶玉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马玉祥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