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南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德思,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申请人陈德思要求宣告陈先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德思诉称,陈德思父亲陈先刚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其妻丁广敏不愿照顾,与其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陈先刚得病后,曾多次自杀、自残,经多次住院治疗,仍未好转,后于2010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经其所在单位和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申请宣告陈先刚死亡。
经审理查明,陈先刚,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申请人陈德思系陈先刚的长子。陈先刚1985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宁南县国税局。1999年陈先刚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开始发病,2000年医治半年后有所好转,遂即病退在家,2009年5月初再次发病,病情加重,并多次自杀,经治疗仍未好转。经宁南县国税局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证明,陈先刚于2010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经其家属及单位多方查找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寻找陈先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先刚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陈先刚于2010年12月30日离家出走,到2015年1月14日本院受理该案时,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在公告期一年届满后陈先刚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德思系陈先刚的长子,其申请陈先刚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陈先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