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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239号

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5号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050305-X。

法定代表人:刘燕京,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珍珠西园雨山路综合楼。经营者:苏国庆,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彦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927.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