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中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雨路5号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050305-X。
法定代表人:刘燕京,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珍珠西园雨山路综合楼。经营者:苏国庆,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彦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927.9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