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吴跃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王杰,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张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制发的(2013)商睢证经字第648号公证书及制发的(2015)商睢证执字164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2013)商睢证经字第648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