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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274号

张娟申请执行吴跃军、王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娟,吴跃军,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吴跃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王杰,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张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制发的(2013)商睢证经字第648号公证书及制发的(2015)商睢证执字164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以上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南省商丘市商府公证处(2013)商睢证经字第648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