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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81号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81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强。委托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诉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