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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5061号

林炜坚与深圳市美尚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炜坚,深圳市美尚迪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林炜坚。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尚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主楼2502。法定代表人牟秋羽。上述申请执行人林炜坚申请执行深圳市美尚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10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尚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