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伊贵侠,农民。被执行人尹凤永,农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开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尹凤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伊贵侠夫妻抚养费用70000元及婚生子抚养费1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9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凤永银行存款72468元;
二、如被执行人尹凤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