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委托代理人林宗勇、黄晓仙。被执行人温州市一铭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雷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5)27号行政决定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永环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7月16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内容: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罚款21000元。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1000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仍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即停止生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璐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