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08号
原告: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同祥。
委托代理人:李霏,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沙市区江津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邓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滨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34元,减半收取116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967元,由原告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伶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冉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