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214号原告涂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214号原告涂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