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青岛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吕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海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