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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12号

张晓垒与袁云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云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张晓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云岭,男,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戚振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欢欢,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垒,男,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李俊平,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云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袁云岭以与张晓垒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云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袁云岭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张晓垒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其中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袁云岭负担,另11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红伟

代理

审判员  苗 飞

代理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