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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张文超、王留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新,张文超,王留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王庄村陈庄**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被执行人张文超,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一巷**号****号。身份证号码4128221979********。被执行人王留旭,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范楼*组**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82********。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张文超、王留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文超、王留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超、王留旭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