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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95号

李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郭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徐颖慧担任

审判长,由

代理

审判员高广鹤担任本案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杨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颖慧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书 记 员  李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