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上诉人暨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郭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徐颖慧担任
审判长,由
代理
审判员高广鹤担任本案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杨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某某、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颖慧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代理
审判员 高广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书 记 员 李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