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205号原告覃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燕梅 百度搜索“”
覃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205号原告覃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蒙京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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