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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5号

李成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成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5号

原告:李成业,男,195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海伦6-2-36号。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业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业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晶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