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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884号

翟建国与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8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