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402号原告孙永竹。被告姜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竹与被告姜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新春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