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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402号

孙永竹与姜新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永竹,姜新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402号原告孙永竹。被告姜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竹与被告姜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新春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