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9号原告庄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
庄某某诉讼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9号原告庄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