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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707号

原告许清灿与被告李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许清灿,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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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707号原告许清灿,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文合,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星,曾用名李天鹏,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灿与被告李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以其与被告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清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清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