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兰洁,女。辩护人杨晓谡,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兰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莲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兰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邱兰洁接到远在老家重庆的丈夫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让其借两张银行卡,办理巨额资金过户,并让邱兰洁不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要求邱兰洁不过问资金的来源。被告人邱兰洁遂向其弟弟邱某、朋友章某借用银行卡账户,称其丈夫陈某某有资金需要办理过户,请求帮忙。邱某、章某同意后,邱兰洁将邱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章某的建设银行妈祖平安卡卡号转告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将人民币88万元分多笔分别汇入上述两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汇入44万元。资金入账后,邱兰洁即于当日与邱某在当地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从邱某的银行卡中取走2万元,剩余86万元邱兰洁安排邱某、章某预约银行次日支取。因被害人及时报案,邱某、章某两张银行卡账户于当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冻结,被告人邱兰洁得知后,即请求邱某、章某向公安机关隐瞒陈某某向其银行账户汇入资金的事实。现邱某、章某两张银行卡内的资金86万元及邱兰洁支取的2万元已被追回。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早上,五莲县某有限公司发生资金被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冒充该公司总经理的微信号与该公司财务人员取得联系,并通过银行系统诈骗该公司资金共计120万元。根据上述120万元资金银行账户流向,其中有88万元资金最终汇入邱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和章某的建设银行妈祖平安卡账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他在外地出差时,有人冒充他的微信号,联系他公司的财务部长,骗取公司资金120万元。2、被告人邱兰洁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中旬,她老公陈某某回了重庆老家,也没说回去干什么。走之后他们就很少联系。7月29日上午,陈某某给她打电话,让她找几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说有一笔钱需要转过来,还嘱咐她,一定不要用她自己的银行卡,她问钱是哪来的,陈某某也不让问。她就联系了她弟弟邱某和朋友章某,称其丈夫有一笔钱要转账,借用了二人的银行卡。她将邱某和章某的银行卡号发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将88万元钱分多笔汇入了这两张银行卡,每张卡是44万元。因陈某某没有什么正当工作,一下子有88万元,就问陈某某怎么会这么多钱,陈某某还是不让她问,她估计是陈某某做了违法的事,骗别人的钱。陈某某让她将88万元全部取出来,她就与弟弟邱某当天下午取了2万元,并让邱某和章某预约银行次日取款。当天晚上,邱某和章某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她又打电话追问陈某某在外面干了什么,陈某某没有回答,但要求她弟弟、朋友说谎,她即向邱某和章某进行了转达,嘱咐邱某和章某说钱是无缘无故多出来的,千万不要说这些钱是陈某某转过来的。3、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钟,邱兰洁向她借用银行卡,并说邱兰洁老公那边有笔钱要打过来。因为是朋友,她就答应了,并将银行卡号告诉了邱兰洁。上午10点多钟,她手机接连收到9条建设银行短信提示,由“沈某”汇入她的银行卡44万元钱。收到钱后,邱兰洁给她打电话,让她抓紧给银行打电话预约取款,把44万元钱全部取出来。当天晚上11点多钟,她发现她的银行卡显示账户异常,可能被挂失,就告诉了邱兰洁,邱兰洁说邱某的银行卡也用不了了。第二天上午,她去建行进行了询问,被告知其银行卡被口头挂失了。当天晚上,邱兰洁给她打电话,说如果有警察问起来这笔钱是哪来的,邱兰洁让她说这笔钱不知道是从哪里转过来的。还嘱咐她,千万别说是从邱兰洁老公那边转过来的。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他姐姐邱兰洁说用一下他的银行卡,说他姐夫陈某某有一笔钱需要打过来,还让他收到钱后,立即给陈某某发个信息。上午10点多钟,他的手机陆续收到4条短信提醒,有4笔钱转到他的银行卡里,每笔转入11万元,一共是44万元,他就给陈某某发了短信,接着他联系邱兰洁,问怎么汇入这么多钱,邱兰洁说不知道。后来他与邱兰洁一起去了工商银行预约取款,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万元,取的这2万元钱放在家里没动。当天晚上他发现他的银行卡被冻结,他感觉事情不好,感觉这笔钱来路不正,邱兰洁即让他第二天带着银行卡去派出所报警,让他说银行卡里不知道怎么回事多了钱,还嘱咐他千万别说是陈某某打来的钱。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早上8点左右,公司行政部长魏某让她添加“公某总经理”的微信号,她添加后,“公某总经理”即向她询问公司资金情况,后陆续让她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先后打入资金120万元。后来她感觉有诈,即拨打公某总经理的电话求证,方知公某总经理的微信号被人盗用,公司120万元资金被骗。6、证人伊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9日上午,他根据公司账务部长叶某的安排,向罗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三人的银行账户共打入资金120万元。后来,叶某觉得可疑,用手机联系了在外出差的公某总经理,公总说没有叫叶某汇款这事,叶某知道被骗了,立即报了警。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8日下午,有人冒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某让她加这人的微信,她添加后,这人让她和公司会计说说,让会计再加这人微信,第二天早上告诉了公司财务部部长叶某。上午10点左右,叶某告诉她说“她被骗了”,微信上的公某是冒充的,这人让叶某向几个银行账户汇款一共120万元。8、书证银行卡账户交易查询、网上转账电子回执、“某公司”被骗资金转移渠道一览图证实:某有限公司被骗资金120万元,其中章某建行银行卡转入44万元,邱某工行银行卡转入44万元。经当庭出示,被告人邱兰洁无异议。9、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实了被告人邱兰洁的归案情况及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兰洁明知其丈夫陈某某无正当职业,仍为陈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与陈某某职业收入明显不符的资金,其协助转移的资金依法应视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其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归案后立即退还所得赃款2万元,并有悔罪表现,且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邱兰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兰洁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在提供账号给陈某某时并不知晓用途,不能认定为“明知”,其也没有“协助转移犯罪资金”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辩护人与其持相同意见,另提出上诉人邱兰洁应构成包庇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判处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兰洁明知其丈夫陈某某无正当职业,仍为陈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与陈某某职业收入明显不符的资金,其协助转移的资金依法应视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其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定性准确。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分析如下:(一)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提供账号给陈某某时并不知晓用途,不能认定为‘明知’,其也没有‘协助转移犯罪资金’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不符的财物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来认定是否“明知”。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邱兰洁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上诉人邱兰洁明知陈某某没有正当职业,仍帮助陈某某借用了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在其怀疑陈某某的款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要求证人说谎,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上诉人对其协助划转的88万元资金的犯罪属性是明知的,其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应当构成包庇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犯罪对象是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针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案上诉人邱兰洁的犯罪对象是陈某某犯罪所得,其帮助陈某某将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应当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邱兰洁掩饰、隐瞒犯罪数额88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量刑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明佳
代理
审判员 赵艳霞
代理
审判员 王竹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佟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