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07号原告晋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晋某某已预交,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
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07号原告晋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晋某某已预交,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