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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807号

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晋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07号原告晋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晋某某已预交,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