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74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娄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