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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74号

张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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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74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娄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