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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74号

卫辉市安都乡大双村第二村民小组与宋相林、李桂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卫辉市安都乡大双村第二村民小组,宋相林,李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74号原告卫辉市安都乡大双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傅克利。被告宋相林。被告李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市安都乡大双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宋相林、李桂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安都乡大双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何在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卓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