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058号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园俊凌路九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1-48。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云茹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