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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239号

原告李明贵诉被告刘汉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明贵,刘汉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39号原告李明贵,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刘汉贵,1976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贵诉被告刘汉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贵于2016年1月4日以其损失自行承担、不再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贵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舟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