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39号原告李明贵,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刘汉贵,1976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贵诉被告刘汉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贵于2016年1月4日以其损失自行承担、不再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贵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舟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