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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3798号

原告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娥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金娥,女,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会计。委托代理人高玉兰,系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奇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玲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定于2016年2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余海娟

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

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