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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467-3号

王波与张中怀、王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波,张中怀,王小芳,邢锦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46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张中怀,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王小芳,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邢锦芳,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庐江执字第004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锦芳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锦芳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延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