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选勋。法定代理人李彩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人民医院,住湖南省武冈市乐洋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院长。原审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号。法定代表人孙虹,院长。
上诉人罗选勋因与被上诉人武冈市人民医院、原审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选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选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选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上诉人罗选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XX
代理
审判员 常晓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康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