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420号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326号���法定代理人董乃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广玉,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隆均。被告解洪春。
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佳公司)与被告杨隆均、解洪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牛文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广玉、被告杨隆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洪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佳公司诉称:在其公司为解洪春、杨隆均所居住的小区无锡市紫郡花园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解洪春、杨隆均自2015年1月9日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现要求解洪春、杨隆均支付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2591.30元。
被告杨隆均辩称:其家中墙体有裂缝,虽然物业公司已经帮忙找了开发商看过了,但是没有最终解除问题,因此主张何时解决墙体裂缝问题,何时缴纳物业费。被告解洪春在法庭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解洪春、杨隆均系无锡市紫郡花园xx号xx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由金佳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于2015年6月1日起调整为高层每月1.20元/平方米、公共能耗费为每月0.25元/平方米,电梯使用费为每月0.4元/平方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季缴纳,于每季度结束前履行缴纳义务,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自逾期之日按每日应缴纳费用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5年金佳公司向解洪春、杨隆均多次发函催缴物业费未果。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紫郡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业务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紫郡花园服务收费调整、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紫郡花园入住通知书、交接清单、商品房买卖交付书、购房发票、律师函、邮政快递存根、投递记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诉讼中,杨隆均提出要求金佳公司为其解决墙体裂缝后再缴纳物业费,提供了墙体裂缝的照片予以证明。金佳公司表示其愿意庭后再次为杨隆均联系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处理。
本院认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本案中,杨隆均、解洪春所购买的房屋由金佳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杨隆均、解洪春应向金佳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诉讼中,杨隆均、解洪春提出墙体裂缝等问题,其可依法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主张,而不应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经核算,杨隆均、解洪春尚欠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电梯使用费共计2591.30元,应予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杨隆均、解洪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金佳公司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电梯使用费各项共计259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金佳公司预交),由杨隆均、解洪春负担(金佳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杨隆均、解洪春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隆均、解洪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金佳公司支付)。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牛文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 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