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81号原告陈美英被告江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英与被告江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英于2016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即108元,由原告陈美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寓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