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2号
原告:任伟,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陈发波,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晴晴,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与被告陈发波、王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齐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