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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52号

任伟与陈发波、王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伟,陈发波,王晴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52号

原告:任伟,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陈发波,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晴晴,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与被告陈发波、王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齐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