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323号起诉人:陈农宜。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戈振磊,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农宜诉海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文广局)、海宁市文物保护管理所(下称文保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2月16日收到起诉人的补充材料。起诉人称:其祖上第十世祖为陈诜,与XX龙(即陈阁老)为堂兄弟,陈诜有五个儿子,其是陈诜第三子陈世仁的后裔。九龙匾(又称“躬劳著训”匾)是清雍正皇帝御赐给其祖先礼部尚书陈诜的夫人查氏的。一直由其家继承并收藏。日军侵占盐官前,其母亲将九龙匾表面的金粉刮去,隐藏在西厢房的杂物堆内。后来西厢房不知何时何故被拆,九龙匾也流失了。前几年,其子女回盐官时发现在陈阁老展馆内展出九龙匾。后其向海宁市人民政府信访,要求归还九龙匾及房产。此后,文广局答复,该匾为丢弃物,由文保所征集所得,权属为国有可移动文物。为此,起诉人要求确认九龙匾的所有权为起诉人所有。经审查,
本院认为,九龙匾是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皇帝赐予原礼部尚书陈诜之妻查氏及其子陈世儁、陈世倌、陈士侃的,距今已有二百九十余年历史。起诉人提供的海宁渤海陈氏宗谱记载“德诒”是陈诜之子陈世仁的后代,而起诉人提供的干部履历表记载其父亲姓名为“陈德贻”,且干部履历表不是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关于公民身份的证明,故不能据此确定陈氏宗谱中的“德诒”即为起诉人的父亲“陈德贻”。其次,起诉人以祖传为由主张九龙匾所有权,必须以其父母或祖父母已获得该匾祖传并依法可取得所有权为前提,但起诉人未能就此提供相应材料,故即使起诉人确为“德诒”的女儿,在不能确定其父母或祖父母曾取得九龙匾所有权的情况下,起诉人仅以陈诜的后代为由提起诉讼,也不足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再次,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悠久,名人辈出,珍贵文物不计其数,若仅依历史名人的后代即可构成直接利害关系人,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现由他人收藏的相关文物为其所有,则难免引发大量诉讼甚至是滥诉,从而对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故对于相关文物的所有权确认诉讼,不能依起诉人为历史名人的后代即当然认定其为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综上,起诉人要求确认二百九十余年前的九龙匾为其所有,但并不能证明其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农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雪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