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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905号

申请执行人迟伟成与被执行人刘钰、谢宝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伟成,刘钰,谢宝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迟伟成,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谢宝菊,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迟伟成与被执行人刘钰、谢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园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