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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198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与丁诗兰、伍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丁诗兰,伍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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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236号(寿险公司6楼)。负责人钟玉娥,总经理。被上诉���(原审原告)丁诗兰,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波,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干林

代理

审判员 吴 彩 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泽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