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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913号

李艳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97年3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李忠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91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