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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即执字第244号

王香与刘德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香,刘德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王香。被执行人刘德昌。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香与被执行人刘德昌身体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即民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