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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744号

颜国银与练远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颜国银,练远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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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744号

原告:颜国银,居民。

被告:练远池,居民。

原告颜国银与被告练远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惠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国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练远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国银诉称:原告颜国银从2013年起组织工人随被告练远池做工,在东台市弶港农场做渔场驳坡,被告练远池拖欠工人工资往来款8000元,在大丰区草庙镇猪场××路,被告练远池拖欠工资19000元,均出具了欠条。原告颜国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练远池立即支付原告颜国银劳动报酬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练远池承担。被告练远池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颜国银自2013年起组织工人随练远池做工,2013年3月8日,练远池向颜国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颜国银往来款捌仟元正今��人练远池2013.3.8”。2013年8月25日,练远池向颜国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工程款壹万玖仟元正练远池2013.8.25(本月30日还清)”。庭审中,颜国银自认,上述两笔欠款中,练远池已归还2000元,实际尚欠2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意见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练远池欠颜国银27000元的事实清楚,有练远池出具的欠条为证。颜国银自认欠条出具后已收到2000元,故练远池尚欠其25000元。练远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练远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颜国银支付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颜国银负担18元,被告练远池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吴 鑫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