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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621号

林立欣与李艳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立欣,李艳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林立欣。被执行人李艳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立欣与被执行人李艳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407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 心-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