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燕,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莉,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水福、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复泰,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冬燕因与被上诉人林莉、原审被告林复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黄冬燕上诉称,本案两被告均常年生活居住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故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黄冬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代理
审判员 黄永忠
代理
审判员 陈丽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