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博民执字第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博民执字第545号淄博市先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梁永田购销水泥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0)博经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永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先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永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1)博民执字第5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