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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153号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松滋市松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松滋市松湘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栖贤50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应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松滋市松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章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世雄,系湖北省松滋市松湘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松滋市松湘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刘应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启斌、邓世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湖北省松滋市松湘劳务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在原审法院已另行起诉,原审在相关工程工程量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对增加的人工费用等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元亮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