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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04号

林善为、林在元等与余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善为,林在元,王庆春,余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林善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林在元,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执行人王庆春,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胜利,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胜利存款4901.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烨 微信公众号“”